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59号
案件名称:张欣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北京市张一元总部进货茉莉香针3.5斤,进价500元/斤,售价600元/斤;茉莉大龙芽1斤,进价1000元/斤,售价1200元/斤,在北京市丰台区横四条东森市场东门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销售收入1000元,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无法计算。剩余茉莉香针1斤尚未售出,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3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