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257 号
案件名称: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张建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厅42号销售的“幸福家庭5升葵花籽油”经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产品所检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