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04008号
案件名称:林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英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1年12月31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P1101061150106881;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园茶叶批发市场内A1-15;许可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201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林英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使用秤计量散装红茶,再放入茶叶包装袋出售给顾客,现场违法经营散装茶叶的工具等物品有:秤1台,茶叶包装袋10个,纸箱1个。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3日,共购进散装茶叶301斤,购进单价为10元/斤,购进金额为3010元;已经销售散装茶叶300斤,销售单价为20元/斤,销售金额为6000元。库存散装茶叶1斤。当事人经营散装茶叶的货值金额为6020元,违法所得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