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358号
案件名称:黄晓燕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晓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着72瓶“青岛啤酒”(规格:600ml/瓶);24瓶“农夫山泉矿泉水”(规格:550ml/瓶);19瓶“康师傅冰红茶”(规格:500ml/瓶)。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72瓶“青岛啤酒”;24瓶“农夫山泉矿泉水”和19瓶“康师傅冰红茶”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9日开始经营食品至2015年5月20日被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18日购进“青岛啤酒”90瓶,销售单价为3元/瓶,购进单价为2元/瓶,销售了18瓶,剩余72瓶;“农夫山泉矿泉水”购进54瓶,销售单价为2元/瓶,购进单价为1元/瓶,销售了30瓶,剩余24瓶; “康师傅冰红茶” 购进29瓶,销售单价为3元/瓶,购进单价为2元/瓶,销售了10瓶,剩余19瓶。销售食品共获取违法所得58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65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采购收据、销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