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1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141115-6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201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后经核实当事人确曾销售过 “新家园猴头馍(750g)”(生产日期:2014年8月23日,生产厂家: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产品外包装上特别标注了“无蔗糖”字样,但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的规定标示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经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18日购进该批次产品8盒,共销售了5盒,剩余的3盒已于2014年12月12日全部退货。进货价格110元,销售价格129元,销售金额645元,货值金额1032元,违法所得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