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17
案件名称:北京高阳永泰商贸中心销售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信息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高阳永泰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752519-8
法定代表人:丁建春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举报人称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双榆树店处购买了福建武夷山御尚北苑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发酵红茶金骏眉特级680元/盒和1200元/盒两种规格的茶叶,其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GB/T18745-2006,该GB/T18745-2006系武夷山岩茶的产品标准号,而红茶的标准号为GB/T13738.2-2008。现场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实为北京高阳永泰商贸中心,其与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双榆树店为租赁合同关系,其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全发酵红茶金骏眉特级680元/盒和1200元/盒真实的执行标准为GB/T13738.2-2008,而标示的标准为GB/T18745-2006。经查, 当事人提供红茶(金骏眉)的检测报告显示受检单位为福建武夷山御尚北苑茶叶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为武夷山茶叶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的依据为GB/T13738.2-2008 <红茶 第2部分 功夫红茶>,检验的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T13738.2-2008标准中一级红茶指标要求。另其其生产生产许可证副本显示其允许生产的产品名称为红茶、乌龙茶,故该全发酵红茶金骏眉特级680元/盒和1200元/盒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