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4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六里桥南里金象大药房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六里桥南里金象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4212169
法定代表人:咸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从事药品、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经营场所内有一排固定的货架中有中老年奶粉,现场出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没有销售乳制品的许可。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六里桥南里金象大药房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2月22日起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号从事中老年奶粉经营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认定为2014年2月22日到2015年3月30日。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2月22日、2014年3月17日、2014年3月27日从国医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900克罐装雀巢健心中老年奶粉2罐、1罐、2罐,购进单价为87.97元/罐。截止到2015年3月30日,共销售4罐,销售单价为127.4元/罐。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37元,获得违法所得157.72元,未缴纳税款,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有:一排货架(价值200元)。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30日停止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