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21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20391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032)于2015年5月10日接到举报人孙玉民,编号为【电】S2015051411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经营生虫银耳花和霉变辣椒的问题要求调查。经查2015年4月30 日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从河北春润杰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以每公斤151.80 元的价格购进银耳花1.02公斤,进货款154.84元,以每公斤35.80元价格购进辣椒3.5公斤,进货款125.30元,总进货款280.14元,该批次食品普遍发生了银耳花生虫和辣椒霉变情况,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8日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将上述批次银耳花和辣椒全部售出,银耳花售价197.86元每公斤;销售货款201.82元、辣椒售价49.56元每公斤、销售货款173.46元,总销售货款375.28元,获得利润95.14元,由于销售金额较低当事人纳税情况无法单独计算故忽略不计。(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举报人孙玉民所购买和举报的就是该批次的银耳花和辣椒。2015年6月11日复查时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分店已经停止销售2015年4月30日批次进货银耳花和辣椒,且张贴了退货收回通知。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