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30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朱家坟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华冠商贸有限公司朱家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26日购进五常市金双米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20日生产的长粒香生态大米50斤,10斤/袋,共5袋,销售单价35元/袋,货值金额175元;因采取联营经营,该大米销售总额10%为当事人所得利润。2015年3月27日当事人销售2袋该大米,获得违法所得7元;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条规定,钠的修约间隔应为1,而当事人经营的该大米营养成分表中钠标示为6.2毫克;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28日对其余3袋该大米作下架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