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2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大街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大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358921-8
法定代表人:那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日,我局对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大街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验。201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No020-RLSP153917”,当事人销售的“联生牌青竹梅”(批次:2015年4月22日),所检项目中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020-RLSP153934”,当事人销售的“麻辣花生”(批次2015年4月19日),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复检的权利。2015年7月16日,当事人对我局抽取的“联生牌青竹梅”提出复检申请;2015年7月22日,当事人撤销复检申请。经查:2015年4月25日,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过经销商北京鸿运世纪食品有限公司进购新兴县联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 “联生牌青竹梅”10盒,进货单价9.2元每盒;2015年4月29日,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通过经销商北京倍实在商贸中心进购华隆(乳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批次“麻辣花生”6公斤,进货单价29.6元每公斤。2015年5月6日,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大街店收到由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的上述批次“联生牌青竹梅”10盒、“麻辣花生”6公斤。截至2015年7月13日,上述批次 “联生牌青竹梅”以12元每盒的价格售出10盒,剩余库存0盒;上述批次 “麻辣花生”以47.5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5.1公斤,损耗0.9公斤,剩余0公斤。上述批次的两种产品进货总额269.6元,销售总额362.25元,货值金额362.25元,已缴纳税金13.46元,利润79.19元,违法所得额79.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