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27-015号
案件名称:胡乐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乐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6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小区4号楼7单元110室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于2014年7月6日从北京州成工贸有限公司以每斤18元价格购进散装鸡肉串20斤、销售价格为每斤20元;以每斤17元价格购进肉肠20斤、销售价格为每斤19元;以每斤33元价格购进酱牛肉10斤、销售价格为每斤36元;自制凉菜20斤,成本为每斤4元、销售价格每斤7元。至2014年7月7日被查获时止,已售出鸡肉串15斤、售出肉肠15斤、售出牛肉5斤、凉菜15斤,总共取得经营收入约870元。购进食品成本为750元,取得违法所得120元。未售出的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10元,我局已作查封扣押措施和销毁处理,当事人总货值金额共计1280元。我局于2014年7月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肉串进行抽样,并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2014年7月15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2726-2005判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鸡肉串,检测结果为菌落总数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至立案时止,当事人未售出的食品已作销毁处理并已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和非法获利已包含在其经营期间总货值金额内。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进货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