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50号
案件名称:宋爱华(北京于家务妍丽商店)擅自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宋爱华(北京于家务妍丽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爱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09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果村138号的北京于家务妍丽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销售的大百仕夹心棉花糖有2袋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