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1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石景山分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9216767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8日,我局接举报人,称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购买的19桶“原味松子(精品)”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到永辉超市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述的产品。联系举报人,举报人于2015年3月5日携带其购买的过期松子到我局协助调查,经初步调查,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经批准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购进松子20公斤,该产品进货时是以每箱十公斤规格的大包装进来的,到店后一部分进行散装销售,一部分分装成0.5公斤左右的塑料桶包装进行销售,销售包装上的标签是永辉自己的标签,上面的产品信息是按照原包装的标签上标注的信息复制打印到店进行称重分装后以塑料桶装形式进行销售,该批松子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保质期6个月,2015年1月15日超出保质期限。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分别在2014年9-12月销售了10.52公斤,剩余的9.48公斤精品松子分装成19瓶,于2015年1月18日销售出去,该精品松子销售价格为159.6元/公斤,19桶共计9.48公斤,总价格为1513.01元,即货值金额。该松子进货价格为73元/公斤,每公斤获利86.6元,共获利820.97元。当事人已于2月份完成缴纳税款,此笔销售额上缴税款为119.29元。当事人税后获利为701.68元,即违法所得。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