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318 号
案件名称: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于秋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秋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水产厅57号销售的皮皮虾,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镉不符合GB2762-2012的要求。2015年6 月12日我局食品市场科执法人员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GZAZAG5A61239823送达当事人于秋生,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