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36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夏京兴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夏京兴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张中辉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号141号的北京市夏京兴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猪皮、渝婆婆凤翅、婆婆豆干、鹌鹑蛋、燕京鲜啤、卤香金猪脆、辣子鸡、吉盛园粗粮面包8种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点伍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