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16号
案件名称:方兵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方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港F3-C-24-27号商户销售的滨燕牌泡仔姜(净含量1500g/瓶;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望都县华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辛村村南)进行抽检,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5009.34-2003。经查,执法人员于F3-C-24-27号商户抽检的滨燕牌泡仔姜系全部购于你单位,201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共购进滨燕牌泡仔姜2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其中进货价格为28元/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综上所述,你单位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0元,共获得利润14元,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14元,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你单位举报其他商户销售违法食品,经查证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