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罚字(2014)第27-003号
案件名称:毛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毛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20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黑龙潭路付家窑南区12号从事销售久久鸭脖的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经营工具菜刀一把、菜墩一个,未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正规账目,未纳税。当事人自述至2014年2月27日立案时止购进的鸭脖已全部售出,取得营业收入二千五百元,扣除购进鸭脖的成本二千百元,取得违法所得五百元,总货值金额约为二千五百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