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61000219号
案件名称:林志福(北京志福香苑茶业经营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志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6月9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P1101061350175821;名称为北京志福香苑茶业经营部;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内A1-25;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201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现场经营散装茶叶。当事人将采购的整箱散装普洱茶叶,使用秤计量后,放入茶叶包装袋出售给顾客,现场经营散装茶叶的工具等物品有:秤1台,茶叶包装袋20个,纸箱1个。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13日,共购进散装茶叶441斤,购进单价为18元/斤,购进金额为7938元;已经销售散装茶叶440斤,销售单价为22元/斤,销售金额为9680元。库存散装茶叶1斤。当事人销售散装茶叶的货值金额为9702元,违法所得17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