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2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2816771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9日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25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牛肉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8日从大厂回族自治县宏晟肉类有限公司购进了牛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6日)共计50公斤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8394-2001禽蓄肉水分限量,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经调查该单位销售该不合格牛肉10公斤,进货价格每公斤81.5元,销售价格每公斤91.5元。你单位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所得利润为100元,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815元,违法所得共计100元,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