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阳光汉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的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阳光汉合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钢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王卉(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2)于2015年3月7日,接到举报人杨元,编号为【网】S2015030049举报登记表,举报北京市阳光汉合商贸有限公司在自营网店邀酒网官方旗舰店,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26日出售的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存在虫草,藏红花等配料违法添加;生产许可证:“川酒许字第A001LQ-0030号”及“食准字:川卫食准字(2003)第101号”查无信息等问题。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3月从离职业务员章然(身份证号340303197809250019)处以每瓶7元的价格购进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504瓶,进货款共计3528元,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18元每瓶的价格销售1瓶、2015年1月5日当事人以9.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240瓶 、2015年1月5日当事人以9.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240瓶,2015年2月2日剩余的23瓶同批次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被总经理张钢取走用于公司年会,使用了21 瓶,剩余2瓶总经理自用,2015年4月9日当事人通过自营网店邀酒网官方旗舰店,将总经理自用的剩余2瓶同批次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以14.5元每瓶的价格出售,购买人为四川柏合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物淘宝用户名为龙椅山。此批次504瓶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全部售出,共计营业收入4607元,获得利润1079元,没有纳税。我局向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的生产厂商四川柏合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龙泉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协查函,协查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产品合法情况及非法添加情况。成都市龙泉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协查函回复:四川柏合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认定产品配料表中“虫草”和“藏红花”是按标准添加,符合其当时的企业标准;经生产厂商鉴定举报涉及的2008年3月进货批次的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非四川柏合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四川柏合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规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标签“国匠”右上角带有TM标志而当事人2008年3月进货批次的国匠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没有。2015 年6月11日复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中华鹿血酒(125ml 38%v/v)。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