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0402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丽美康家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丽美康家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开始,到2015年4月2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77号地下一层阳光康城保健品市场12-028,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预包装食品爱点苦荞茶等食品,经营面积15平米,经营食品无专用的工具设备。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天津港保税区爱信食品有限公司一共采购了低开糖香米40包,12元每包;低开糖麦片40包,11元每包;爱点苦荞香米24包,18元每包;爱点荞麦麦片24包,15元每包;爱点苦荞茶100袋,10元每袋,另有爱点苦荞茶赠品2袋。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之日,爱点苦荞茶已销售100袋,每袋售价17.5元,每袋获利7.5元,100袋获利750元,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50元,未缴纳税款。库存低开糖香米40包,低开糖麦片40包,爱点苦荞香米24包,爱点荞麦麦片24包,爱点苦荞茶2袋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9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