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457 号
案件名称: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刘志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5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果园环岛农副产品市场销售的牛肉,经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产品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2015年8 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50805SP2)送达当事人刘志辉,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