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303号
案件名称:袁同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袁同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4日经我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农光里集贸市场销售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2月11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有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4日,从大洋路市场A排11号摊位购进羊肉五十公斤。进货价格为60元,购进金额3000元,已每公斤64元的售价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