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77号
案件名称:赵占尧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占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占尧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山东省沾化利农牧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7.6、规格称重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8.6(g/100g),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8(g/100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6日当事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从货主张超处以4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水分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羊肉30公斤,并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批发市场牛羊肉厅以50元/公斤对外销售30公斤,获得销售收入150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货值金额1500元,获违法所得30元,未缴纳税款,未使用专用于经营上述不合格羊肉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