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18号
案件名称:钟思霞(北京天香景食商贸中心)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钟思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钟思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23日期间,你从北京明远强英食品有限公司以16元/斤的价格购进酱猪耳(样品批次:2015.2.9)20斤,标称生产厂家“北京惠通长乐食品厂”,总购进价320元,在北京市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二厅熟食44号以16.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2015年2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你销售的酱猪耳(样品批次:2015.2.9)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3月16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CMRCSYSb12015FT45号检验报告,根据GB 2726-2005《熟食制品卫生标准》5.2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含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防腐剂(山梨酸),(g/kg)标准要求≤0.075g/kg实测结果为0.6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你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至2015年3月23日,你售出全部上述酱猪耳(样品批次:2015.2.9)20斤,无库存,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台秤1台,取得经营额330元,货值金额330元,获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