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09号
案件名称:薛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薛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26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农贸市场B厅B1-B2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6平方米,现场发现牛肉10公斤,案板1个,刀1把。经营时间20天,每天营业额2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