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76号
案件名称:孙军国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军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香河县玉成清真牛羊肉加工厂、生产批号2015.7.5、规格称重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9.3(g/100g),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8(g/100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5日当事人从货主李国昌(河北省香河县人)处以4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生产批号为2015年7月5日、标称生产单位为香河县玉成清真牛羊肉加工厂的水分超出食品安全标准的羊肉50公斤,以48元/公斤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大厅销售50公斤,获得销售收入240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货值金额2400元,获违法所得100元,未缴纳税款,未使用专用于经营上述不合格羊肉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