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07
案件名称:杨清永经营的北京中关洪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清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电话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关园内中关洪敏超市内有过期食品仍在经营。同日,执法人员田坤远(证件号:57040191)、李志华(证号:57040192)在杨清永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2区平房杨清永经营的北京中关洪敏超市检查发现:货架上3袋“旺仔”QQ糖(菠萝味),净含量70g/袋,生产日期:20140112,保质期12个月;2瓶佳宝话梅(话化类),净含量22克/瓶,生产日期:20131101,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仍在货架上待售。经2015年4月18日对杨清永调查证实:上述违法行经2015年4月18日对杨清永调查证实上述违法行为属实。“旺仔”QQ糖(菠萝味)是从中商惠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0袋,进价1.85元/袋,销售价格2.5元/袋,在保质期内售出7袋,剩余3袋过期后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5元;“佳宝话梅”是从钟天柱经营的兄弟食品经营部购进,共进货9瓶,进价2.05元/瓶,销售价2.5元/瓶,在保质期内售出7瓶,剩余2瓶过期后未销售,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元。两种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5元。因为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