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0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1751395
法定代表人:张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2日,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案件批转单,显示案件编号为2015000800364号,显示2015年1月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北京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综合食品厅豆制品4号的北京李金明豆制品销售部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该销售部经营的内酯豆腐,生产日期为2014年01月06日,规格型号350克/盒,标示生产者名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GB2711-2011《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的通知》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实测值3900CFU/g,标准指标≤ 750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调取了2015年1月6日内酯豆腐的生产入库记录表、出厂检测报告、豆制品送货单、出库单存根,生产入库记录表中显示1月6日生产内酯豆腐280盒,发往新发地批发市场265盒,单价是每盒0.6元,发往八里桥市场4号15号,单价是0.6元,该批次内酯豆腐的货值金额是168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销售利润统计说明,该单位生产280盒内酯豆腐总的利润是14元,因销售的内酯豆腐还未缴税,因此确定违法所得为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