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439号
案件名称: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临河里店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机大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临河里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22521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30日,我局接到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机大豆”《检验报告》,显示2015年4月8日,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单位销售的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05日,规格型号为400g/袋,标示生产者名称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大豆进行抽样,依据GB2761-2011、GB2762-2012、GB2763-2014进行检验,经检验,镉项目0.3mg/kg, 标准指标≤0.2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8月8日,该公司相关人员受公司委托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是2015年3月27日,进购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05日,规格型号为400g/袋的有机大豆共40袋,通过公司系统查询, 2015年4月8日抽样当天剩余20袋,抽取样品4袋,接到不合格报告当天剩余10袋,并进行退货处理,故共销售30袋,现在这个牌子的有机大豆已经全部售出,该产品的零售价格是每袋8.8元,成本8.22元,总的利润是0.58元×30=17.40元,并提供了产品供应商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机大豆检验报告复印件、询问笔录、物美订单、退货记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药20150203)。该(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