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 食 罚〔2015〕87 号
案件名称:毛大平(北京盛艳隆超市)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毛大平(北京盛艳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毛大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白海深、谢建军在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委西50米(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后鲁分市场内1号)的北京盛艳隆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5瓶芝麻酱和5瓶香油,没有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015年01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白海深、谢建军在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后鲁各庄村委西50米(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后鲁分市场内1号)的北京盛艳隆超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超市仍然在经营上述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1月26日从一游动商贩那里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买了没有标签的散装芝麻酱和香油各5瓶,以每瓶1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北京盛艳隆超市内销售,到2015年01月3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复查时发现,北京盛艳隆超市未按规定销售散装芝麻酱和香油各3瓶,违法获利12元,违法食品货值金额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