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04号
案件名称:龚芝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龚芝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16日,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云路2号院珠光御景27-6北京宜乐购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龚芝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在2015年03月10日至2015年03月16日期间,龚芝文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营期间食品销售总收入是700元,扣除食品进货金额,违法所得是300元。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伊利纯牛奶礼盒装2箱,在检查当天已售出,无法予以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