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8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765094-2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果饮批号为01/08/15 L-H014HU 1200:35的当西蒙复合果汁(I.DS压榨复合果汁),没有中文标签,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7日进货批号为01/08/15 L-H014HU 1200:35的当西蒙复合果汁(I.DS压榨复合果汁)共计82瓶,全部售出。销售单价14.80元∕瓶,进货单价9.36元∕瓶,每瓶含税2.15元。从2015年1月1日当西蒙复合果汁(I.DS压榨复合果汁)开始购买多件节省促销活动,但是电子结算系统体现不出实际销售收入的情况,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认可以单价14.80元∕瓶作为销售单价,计算当西蒙复合果汁(I.DS压榨复合果汁)的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269.78元,货值金额1213.6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