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当罚〔2014〕15-01号
案件名称:沈海玉(北京家安福商店)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沈海玉(北京家安福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玉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场所收款台东侧醒目位置挂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号:SP1101160950006159;单位名称:北京家安福商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沈海玉(负责人);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供销社院内;类别:个体工商户;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6日。2名工作人员能出示健康证明。经营场所北侧柜台旁常温状态下摆放15箱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和摆放在两个箱子中的14袋君乐宝牌袋装红枣酸奶。伊利金典有机纯牛奶保质期:常温密保条件下6个月;君乐宝牌袋装红枣酸奶贮存条件:2℃-6℃密封保存,保质期:21天。现场发现君乐宝牌袋装红枣酸奶净含量:150克/袋;批次标注为A20140628;贮存条件:2℃-6℃密封保存,保质期:21天;制造商是石家是石家庄市石铜路68号;加工商是江苏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加工商地址是江苏省丰县顺河工业园。当时室内温度为28℃。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