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657号
案件名称:李兰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兰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沃尔玛一层小卖部从事售卖食品服务活动。我局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依法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2日期间在上述经营场所从食品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71元,货值金额28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