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17号
案件名称:张忠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忠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在位于长辛店镇珠光御景9-49-5#-1-101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期间,当事人已销售小可乐24瓶,进价约2元/瓶,销售价3元/瓶,销售金额72元,获得违法所得22元;康师傅红茶15瓶,进价2元/瓶,销售价2.5元/瓶,销售金额37.5元,获得违法所得7.5元;康师傅绿茶14瓶,进价2元/瓶,销售价2.5元/瓶,销售金额35元,获得违法所得7元。当事人违法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0元,违法所得36.5元。当事人库存康师傅绿茶1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