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17
案件名称: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伟伟(北京市胜龙安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小店村村委会东南400米经营的北京市胜龙安超市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小土豆(即食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生产单位为唐山市思奇食品有限公司,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 020-RLSP155071,,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乙酰磺胺酸钾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商品8袋,进货价格为0.4元/袋,销售价格为0.5/袋,所购商品全部用于抽检,没有库存,货值金额为4元,违法所得为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