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2005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四十一便利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四十一便利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4日,我单位收到举报人举报,反映在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四十一便利店购买的“方广牌”金装彩面内混有异物。规格是250克每盒,经举报人称其包装内混有异物,举报人保留了购物小票和实物。201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举报人所称的食品。经与举报人联系,在鲁谷食药监所办公室内现场检查了举报人购买的“方广牌”金装彩面发现相关视频的外包装内有独立包装,其中一个未拆封的包装袋内有一只虫子肉眼观测约0.1至0.2毫米大小。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