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20日从北京知时节商贸有限公司以7.265元/瓶的价格购进65瓶的“喜尔香”牌芥末味青豆规格115g/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8日)总购进价为472.225元,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10.2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15日止,该批次的“喜尔香”牌芥末味青豆共计销售了64瓶。取得经营额652.8元。货值金额663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87.84元。2014年7月5日从北京泰维峰生物技术责任有限公司以6.5元/袋的价格购进15袋“嘉瑞”牌海蜇头规格26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 总购进价为97.5元,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12.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批次的“嘉瑞”牌海蜇头共计销售了14袋。取得经营额175元。货值金额187.5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