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18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平谷大卖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平谷大卖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1852-2
法定代表人:熊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6月5日,你单位从北京博隆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梅嫂牌泡豆角(生产厂商:华容县田丰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5.4、标称商标:梅嫂牌、型号规格:400克/袋)10袋,并对外销售。2014年6月11日,我局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法对你单位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当事人以4.9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检测机构2袋。2014年8月1日我局收到该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批次食品不合格。截至收到检验报告前,你单位已将库存的该食品以4.9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2014年8月4日,我局将此报告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进行复检。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食品。你单位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进货款共计40元,销货款共计49元,利润共计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