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50002号
案件名称:洪祖祥(北京李遂潮顺超市)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洪祖祥(北京李遂潮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洪祖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沟北村北京李遂潮顺超市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洪祖祥聘用的营业员刘艳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改正。201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到你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刘艳未取得健康证明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