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751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屯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512171-9
法定代表人:马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路南27楼一层的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尚经典玫瑰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净含量为210g;经销商为广州市龙鹭贸易有限公司)中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含量值为280千焦每100克(g);蛋白质含量值为1.3克每100克(g);脂肪含量值为0克每100克(g);碳水化合物含量值为66.6克每100克(g);钠含量值为514毫克每100克(g),“食尚经典美洲黑加仑”(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净含量为210g;经销商为广州市龙鹭贸易有限公司)中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含量值为280千焦每100克(g);蛋白质含量值为1.3克每100克(g);脂肪含量值为0克每100克(g);碳水化合物含量值为66.6克每100克(g);钠含量值为514毫克每100克(g)。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得知,上述食品的能量值应为1154千焦每100克(g),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