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食药监食罚〔2015〕010009号
案件名称:(张县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
(张县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307604000416
法定代表人:张县委
主要违法事实:你店铺经营的玉辉?油炸花生仁[标识由天津超润雨杰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良二村村南500米(光明挖掘机厂西)、净含量120克、生产日期为2015/04/28、保质期240天、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避光处]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依据GB 16565-2003标准判定,上述食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经查,你店铺于2015年6月2日从北京百合聚宝商贸中心以人民币2.50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食品20袋,截至6月4日以人民币4.00元/袋的售价已全部售出。你店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同时违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