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30005号
案件名称:孔凡平(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孔凡平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孔凡平(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孔凡平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对当事人销售的16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糖酥京果(北京风味)(商标:冀盛,规格:180克/袋,生产厂商:鸡泽县盛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5/08)、糖酥京果(邯郸)(商标:冀盛,规格:180克/袋,生产厂商:鸡泽县盛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5/08),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分别为 “020-RLSP158551”、“020-RLSP158546”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同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酸价不符合GB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系2015年7月2日从北京石门鲁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一共购进了10袋,每种食品分别购进5袋,每袋进货单价为2.5元。当事人于2015年9月22日前将该批次食品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每袋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红烧薯条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