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宏城生活购物广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宏城生活购物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3962-8
法定代表人:牛家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公民举报,举报内容为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宏成生活购物广场在2015年1月20日,销售给举报人没有黏贴中文标签标示的可口可乐“樱桃味”13听,净含量:250毫升/听、单价:9.80元/听、总价值:127.40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宏城生活购物广场在2015年1月12日,从北京旺达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购入30听可口可乐“樱桃味”饮品,进货价格为8.50元/听、净含量:250毫升/听;在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当事人只在2015年1月20日售出上述没有黏贴中文标签的可口可乐“樱桃味”饮品13听,实收金额合计127.40元。当事人并在2015年1月23日发现上述问题后,将库存的17听可口可乐饮品退回北京旺达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退回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6.60元。截止到2015年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商品库存数为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94元,违法所得16.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