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优购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五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优购商贸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359653-0
法定代表人:傅强
主要违法事实:(1)2014年8月27日你单位以158元每瓶的价格从北京金路易酒业有限公司购进750ml拉木胡2007干红葡萄酒4瓶,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将其以368元每瓶的价格售出共4瓶。“750ml拉木胡2007干红葡萄酒”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你单位经营上述食品缴税213.88元,获违法所得626.12元,货值金额1472元。(2)2014年6月6日和11月16日你单位以16元每瓶的价格从北京哈尼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80g互润芦荟调制蜂蜜膏7瓶,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将其以18.9元每瓶的价格售出共7瓶,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中未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使用量作出规定,产品包装上未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不符合《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有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配料表中未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不符合《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经营上述食品缴税19.25元,获违法所得1.05元,货值金额132.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