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26号
案件名称:朱成(北京五丰万达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成(北京五丰万达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087815
法定代表人:朱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57190023)、王学鹏(57190022)在朱成经营的北京五丰万达超市内随机抽取烟台欣尚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131227的麻辣花生2袋和广东富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14.1.2的黄金姜片2袋送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14年5月9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 I04051028701D的检测报告表明金碧富城牌黄金姜片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编号: I04051029001D的检测报告表明黄飞红牌麻辣花生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4年5月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当面送达朱成,其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认可。201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朱成(北京五丰万达超市)进行调查时,其声称涉案食品为经营食品,当事人于2014年2月11日从是从北京市博腾盛兴商贸中心进的货,购进黄飞红牌麻辣花生进货价格是每袋8元,售货价格是每袋9.5元,进货价格共计112元,销售价格共计133元;当事人于2014年3月9日从是从北京市博腾盛兴商贸中心进的金碧富城牌黄金姜片进货价格是每袋2.8元,售货价格是每袋4.5元,进货价格共计22.4元.销售价格共计36元。 上述黄飞红牌麻辣花生和金碧富城牌黄金姜片共进货一次。至2014年5月9日被查获时止,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4.4元,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违法所得合计34.6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上述事实有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I04051028701D和I04051029001D,2014年3月24日检查笔录、2014年3月24日抽样取证记录、2014年5月26日调查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