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食药监食罚〔2015〕01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宵宏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宵宏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14491052
法定代表人:李彦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5日自北京食汇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00元/袋的价格购进“冰糖葫芦”(标识为北京食汇堂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京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委托方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同心街79号、净含量400克、保质期6个月、标示生产日期为:2014.11.14)20袋。以该食品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计,2015年5月15日为该食品保质期最后一天。当事人以人民币20.0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食品,在2015年5月15日前售出17袋,2015年5月16日至6月5日期间售出1袋,正在销售剩余的2袋。经当事人与举报人调解,退还举报人购物款项并赔偿举报人,退赔费用共计549.50元,召回已售给举报人的1袋上述食品,于6月8日交至分局,由承办人员经批准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