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23号
案件名称:石相辉(北京豪顺佳怡商店)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石相辉(北京豪顺佳怡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石相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57190023)、王学鹏(57190022)在石相辉经营的北京豪顺佳怡商店内随机抽取天津春发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140402的七街牌鸭翅(香辣味)2袋和徐州市丰源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140310的绿野庄牌玉带豆3袋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2014年5月26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1143 (表明七街牌鸭翅(香辣味)苯甲酸超标单项结论不合格)及报告编号NO.231400001153 (表明绿野庄牌玉带豆酸价超标单项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8日从北京富乐冰源冷饮商店购进七街牌鸭翅(香辣味)10袋,进货价格是每袋6元,售货价格是每袋10元,共计:10x10=100元(见抽样取证记录);当事人于2014年4月7日从北京宏运威林商店进的绿野庄牌玉带豆10袋,进货价格是每袋3.5元,售货价格是每袋5元,共计10X5=50元(见抽样取证记录)。上述该批次七街牌鸭翅(香辣味)和绿野庄牌玉带豆共进货一次。至2014年5月27日被查获时止,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合计15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55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