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01号
案件名称:吴来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来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吴来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1月10日至1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朝阳区大洋路市场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鲜肉27.5公斤,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2号以20元/公斤的价格售出。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经营期间售出鲜肉25公斤,剩余鲜肉2.5公斤。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5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9